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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度学生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7-12-04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度学生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工作的通知》(榕医管文〔201750)、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2017-2018学年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国科大(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学籍的全体学生(含休学,不含在职博士)全部纳入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参保费用

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29号)精神,在校大学生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续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人,保期从201811日至201812312016级学生在2017年度尚未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遵循个人意愿额外补缴20179月至12月保险费60/人,并享受20179月至12月的医保待遇。大学生从参保之日起享受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程序

1.参保登记。填写《福州大学生医保批量新增和调入模版》(点击下载),按要求完成参保学生信息登记,不得随意更改样表格式。201712812:00前到各班级负责人处填写以上个人信息,并确认填写准确无误。请各班级负责人于12817:00前将上述表格的电子版发送至hanmeijuan@fjirsm.ac.cn

2.医保缴费。医保参保费用将从12月学生补助中扣除,并统一上缴至福州医保中心。

四、注意事项

1.家住福州市(含五区八县及平潭)学生如已在家参加20172018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在校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不能重复报销。

2.家住福州市(含五区八县及平潭)学生如为当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卫计部门、残联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并已参加20172018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在校重复参保,具体对象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登记参保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并登记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卫计部门负责认定并登记参保的农村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及农村独子户、独女户、二女绝育户,残联部门负责认定并登记参保的重度残疾人。

3.未能参加本次集体参保的同学,须由本人自行前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2018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截止20171231日,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须在60天的等待期过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五、医保报销

1.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初步规定,2018年将取消到校收取医疗费报销件服务。建议参保大学生尽量使用福州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刷卡报销,未持有福州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大学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海峡银行社会保障卡制发服务窗口或社区代办网点申领(领卡流程及地址详见:http://www.fjhxbank.com/front/index/5283/page.htm),首张社会保障卡免费发放。如确实需要人工报销的,可自行前往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申报。

2.已参保的毕业班学生离校后仍可以办理医保理赔,有效期至20181231日,如无需使用该卡可拨打咨询电话968906申请停用。

3.2018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详见研究生部网站(http://www.fjirsm.cas.cn/yjsjy/pygl/xsgz/yb/201712/t20171204_4905700.html)

六、工作要求

1.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贫困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减轻在校学生医疗费用,特别是重病学生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尤其要通过多种途径向休学学生、复学学生传达相关信息,保证宣传到位,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2.各单位在确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后,仍有学生因个人意愿坚持不参保的,需提交自愿不参保说明书点击下载)。

                             

 

 

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研究生部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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