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公寓管理,营造文明、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和规范住宿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同时科闽物研〔2010〕05号废止。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有偿住宿,每个我所正式在学学生一个床位。收费标准:100元/床位月,按月支付房租。学生公寓不安排单人间住宿。
第二条 房租的缴纳:学生及有协议工资的流动人员房租从每月学生津贴或流动人员协议工资中扣除;由课题经费支付流动人员房租的,由研究生部于每年年末根据留存的《流动人员房租年终收费单》从该课题经费中扣除;由流动人员个人支付房租的,入住前一次交清。
第三条 有关超期住宿的房租规定:已入住人员未经允许超期住宿的,包括流动人员超期住宿或毕业生到7月15日后不退房,超期住宿15天内,房租按每天每床位20元收取,超期第16天开始房租按每天每床位40元收取。未交清房租的离所毕业生,研究生部将暂停办理其个人档案转递及户口迁移等毕业相关手续;未交清房租的离所流动人员,研究生部将在当年年末按规定的标准从该流动人员所属课题组经费中扣除房租欠款。
第四条 每月提供免费用电50千瓦小时/房月和用水3吨/人月,超出部分及其它费用(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由住宿者承担。
第五条 入住流程:在学本所研究生:到研究生部报到并领取《入住通知单》→到物业交押金领房间钥匙→入住。其余流动人员:持联合培养协议与所在学校证明→至研究生部领取《入住通知单》→至综合处签《租房协议》→至物业交押金领房间钥匙→入住。
第六条 所委托物业负责公寓的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生活设备日常报修等。入住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对安排和要求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负责人或所研究生部提出,不得对管理、清洁和维护人员有任何不礼貌的语言或行为。
第七条 凡入住学生公寓及流动人员公寓的研究生和流动人员须持研究生部核发的住宿通知单后到所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并交押金人民币200元。物业公司需凭研究生部签署的《入住通知单》发放钥匙并保留该通知单备查,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发放钥匙或私自安排人员在学生公寓及流动人员公寓住宿。
第八条 公寓各房间已配备必需的家具、空调及热水器。入住人员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擅自搬动、改装或调整室内的各类家具、电器或未经许可将非公寓配备的家具、电器移入房间。
第九条 入住人员必须保持公寓内的清洁卫生和公共环境整洁,房间及楼道内严禁赌博、酗酒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在楼道和房间内停放自行车,确保公寓安全、楼道畅通。
第十条 房间及楼道内未经许可严禁乱拉灯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煤油炉、酒精炉、电磁炉、电饭煲、电吹风、电热毯、取暖器等违禁电器;严禁使用明火、明热电器;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带入公寓。
第十一条 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被访者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有权适时对寝室作相应调整,入住人员须服从正常的调整。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寝室。
第十三条 正式登记结婚的同为本所的在学研究生夫妻可凭有效结婚证向研究生部申请共同居住一个房间,亲戚家属不允许入住研究生公寓。研究生配偶若非本所在学研究生,一律不允许入住研究生公寓。
第十四条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1)未经同意私自调房的;2)为达到单独住的目的,采取不友好的手段刁难入住新同学的,或者私自改变房间家具格局,造成新同学无法入住的;3)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男女朋友、同学、配偶、亲戚等;4)未经同意私自将床位给他人住宿的;5)未经同意私自更换门锁;6)忽视水、电、火等消防安全问题,造成事故的。
第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及连带法律责任:1)入住人员违反上述宿舍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当事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研究生部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违规者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书经导师签字后交研究生部及人事处备案。经批评教育后未及时认真整改的,将予以警告处分并通报全所。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全所。上述处分记录将纳入学生个人在所学习档案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发奖助学金、取消其评优秀学生和评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资格;由于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我所将取消其留所工作的资格;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我所将不受理其工作或做博士后的申请。2)流动人员离所前未到物业办理交还宿舍钥匙等退房有关手续,擅自更换住宿人员或无故长期占用学生公寓单间的流动人员所属课题组将公示批评直至取消今后的流动人员租住资格,同时所属课题组须按第四条标准交纳超期占用费。3)由于住宿人员人为因素损毁的公寓房内原有家具,住宿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具体款额由物业管理人员根据损毁情况酌情估价,无法维修的家具住宿人员应照价赔偿。4)因违反公寓消防管理规定引起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当事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住宿期间违反研究所、科学院、所在地及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的,按相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退学等情况离所时,接有关部门通知后,入住人员必须在最后期限前搬出公寓,毕业生退房最后期限为每年7月15日,其他学生退房须在研究生部开出《离宿通知单》起3日内到物业办结退房手续。住宿人员办理退房手续时,由物业管理人员确认家具及各类设备完整无损,收回房间钥匙,签发清单,结清水电款,办理退房和押金退款手续。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保留最后解释权。
中科院福建物构所研究生部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