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有关部署,所工会已为工会会员报名参加了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本期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补助申请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的类型和标准
(一)重大疾病补助。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下同)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详见附件3)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其中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并实施手术治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
获重大疾病补助的,不影响其申请单次住院补助及净自付补助。
(二)单次住院补助。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患病并住院治疗满1天以上,每天补助100元,最高补助100天。住院天数按出院日期减去入院日期计算。
(三)单次住院净自付补助。
1.职工单次住院,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净自付补助。(1)职工为省(市)级医保参保人员;(2)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患病并住院治疗满1天(24小时)以上;(3)个人净自付达到3000元以上(含3000元)。净自付金额的计算办法是:福建省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中医保内金额扣除基金支付合计(含统筹基金、公务员补助、大病补助、医疗救助、其他基金支付)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后,最终由职工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福建省外异地就医的净自付金额另行计算。
2.补助的标准为:净自付3000─20000元的,给予50%补助;净自付2万以上(不含2万元)的,给予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在非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医保目录外、门诊就医等医疗费用,不计入净自付范围。
(四)死亡慰问补助。
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死亡慰问补助。(1)因病死亡。因已知疾病或突发性疾病医治(抢救)无效导致死亡的;(2)意外伤害死亡。指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抢劫杀害等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3)因公牺牲的。
2.死亡慰问补助的标准为:因病和意外伤害死亡一次性补助5000元;因公牺牲一次性补助10000元,如事后被追认为烈士的,另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五)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1.省总工会大病补助以年为周期(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单次或累计福建省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中医保内金额扣除基金支付合计(含统筹基金、公务员补助、大病补助、医疗救助、其他基金支付)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福建省外异地就医的另行计算)、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各项补助后,个人净自付仍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大病补助由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医疗互助中心,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省总工会申请补助。
3.补助条件、标准、申请程序等按省总工会规定执行。(六)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任何补助。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
2.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4.醉酒、自伤自残自杀;
5.在二级(不含二级)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6.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8.省直工会认为不宜给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二、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一)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负责,由医疗互助活动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不受理职工本人直接申请。
(二)明确申请时限。
1.各类补助金的申请应在出院、确诊(或死亡)后60天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出院、确诊(或死亡)后60天内由所在基层工会向医疗互助中心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
2.因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规定时限且未进行书面报备的,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书面向医疗互助中心提出申请。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后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由于个人主观原因造成超期90天的,一般不予补助。当期医疗互助活动在2027年4月1日后,不再受理任何补助(第十七期医疗互助活动封账审计)。
3.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的,可在有效期内随时申请。
(三)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3.出院小结(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疾病证明)、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发票)、福建省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等(使用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4.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5.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住院和净自付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3.出院小结(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疾病证明)、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发票)、福建省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等(使用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4.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死亡慰问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死者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3.死亡证明(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4.因公牺牲或被追认为烈士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5.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3.本期有效期内历次住院的福建省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4.省总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符合条件的,由省直工会先予垫付),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附件2: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申请表
附件3: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定义(30种)
所工会
2026年3月16日